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膏基自流平砂漿的術語和定義、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室內地面找平用石膏基自流平材料。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7669.3-1999 建筑石膏 力學性能的測定 GB/T 17669.4-1999 建筑石膏 凈漿物理性能的測定 JC/T 547-2005 陶瓷墻地磚膠粘劑 JC/T 681 行星式水泥膠砂攪拌機 JC/T 683 40mm×40mm水泥抗壓夾具 JC/T 724 水泥膠砂電動抗折試驗機 JC/T 726 水泥膠砂試模 JC/T 727 水泥凈漿標準稠度與凝結時間測定儀 JC/T 985-2005 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漿 JGJ 70-90 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
三、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石膏基自流平砂漿 gypsum based self-leveling floor compound 以半水石膏為主要膠凝材料、和/或骨料、填料及外加劑所組成的在新拌狀態下具有一定流動性的石膏基室內地面用自流平材料,俗稱自流平石膏。 四、標記 產品按下列順序標記:名稱及標準號 示例:石膏基自流平砂漿標記為:石膏基自流平砂漿JC/T 1023-2007
五、要求 5.1 外觀 石膏基自流平砂漿外觀為干粉狀物,應均勻、無結塊、無雜物。 5.2 物理力學性能 石膏基自流平砂漿物理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的規定。
六、試驗方法 6.1 試驗儀器與設備 6.1.1 電子秤 量程5kg,稱量精度為1g;量程2kg,稱量精度為0.1g。 6.1.2 攪拌機 符合JC/T 681的規定。 6.1.3 流動度試模和測試板 符合JC/T 985-2005中6.4.3的規定。 6.1.4 凝結時間測定儀 符合JC/T 727的規定,其中試針只用初凝針。 6.1.5 電熱鼓風干燥箱 溫控器靈敏度±1℃ 6.1.6 強度試模 符合JC/T 726的規定。 6.1.7 抗折試驗機 符合JC/T 724的規定。 6.1.8 抗壓夾具及抗壓試驗機 抗壓夾具應符合JC/T 683的規定。 抗壓試驗機的最大量程分別為50kN,示值相對誤差均不大于1%。 6.1.9 收縮模具 符合JC/T 985-2005中6.4.11的規定。 6.1.10 收縮儀和收縮釘頭 符合JGJ 70-90中10.0.2的規定。 6.1.11 拉伸粘結強度用測試儀器 符合JC/T 547-2005中7.3.1.1的規定。 6.1.12 拉伸粘結強度成型框 符合JC/T 985-2005中6.4.5的規定。 6.1.13 拉拔接頭 符合JC/T 547-2005中7.3.2.4的規定。 6.1.14 拉伸粘結強度用混凝土基板 符合JC/T 547-2005中附錄A的規定,尺寸為400mm×200mm×50mm。 6.2 標準試驗條件 試驗室溫度為(23±2)℃,空氣相對濕度為(50±5)%。試驗前,試樣、拌和水及試模等應在標準試驗條件下放置24h。 6.3 外觀 目測。 6.4 初始流動度用水量 稱取試樣(300±0.1)g,量取估計加水量倒入攪拌鍋中,將試樣在30s內均勻地撒入水中,濕潤后用料勺攪拌1min,然后用攪拌機慢速攪拌2min,得到均勻的料漿。 將流動度試模水平放置在測試板中央,測試板表面平整光潔、無水滴。把制備好的料漿灌滿流動度試模后,開始計時,在2s內將其垂直向上提升(50~100)mm,保持(10~15)s,使料漿自由流動。待流動停止4min后,用直尺測量兩個垂直方向的直徑,取兩個直徑的平均值,精確至1mm,如流動度在(145±5)mm內,則此流動度為該試樣的初始流動度(f0)。若流動度不在(145±5)mm內,則應調整加水量按上述步驟重新試驗, 直至流動度在(145±5)mm內為止。該水量(W1)與試樣量(W0)的比即為初始流動度用水量。初始流動度用水量(P)按式(1)計算:
式中: W1—用水量,單位為克(g); W0—試樣質量,單位為克(g); P—初始流動度用水量,單位為質量百分數(%)。 計算結果精確至0.1%。 6.5 30min流動度損失 將符合初始流動度的料漿在攪拌器內靜置(30±0.5)min,然后慢速攪拌1min,按6.4重新測試流動度(f30)。30min流動度損失按式(2)計算: △f = f0 - f30 式中: △f —流動度損失,單位為毫米(mm); f0—初始流動度,單位為毫米(mm); f30—30min流動度,單位為毫米(mm)。 計算結果精確至1mm。 6.6 凝結時間 稱取試樣(300±0.1)g,按初始流動度用水量加水,按6.4制備料漿。將制備好的料漿倒入環形試模中,按JC/T 17669.4-1999中第7章進行測定,時間間隔為5min. 6.7 強度 6.7.1 抗折強度 稱取(300±0.1)g試樣,按初始流動度用水量加水,按6.4制備料漿。用料勺將料漿灌入預先涂有一層脫模劑的強度試模內,料漿充滿后用刮平刀刮平,待試件終凝后1h內脫模,同時制備二組試件。試件在標準試驗條件下靜置(24±0.5)h,其中一組按GB/T 17669.3-1999第5章的規定進行24h抗折強度試驗。另一組移至烘箱,在(40±2)℃電熱鼓風干燥箱中烘干至恒重(24h試件質量減少不大于1g即為恒量);烘干后的試件應在標準試驗條件下冷卻至室溫,按GB/T 17669.3-1999第5章的規定進行絕干抗折強度測定。 6.7.2 抗壓強度 用抗折試驗后的試件按GB/T 17669.3-1999中第6章進行抗壓強度測定,其中承壓面積為(40.0×40.0)mm。抗壓強度按式(3)計算:
式中: RC—抗壓強度,單位為兆帕(MPa); P—破壞荷載,單位為牛頓(N); SC—等于1600,承壓面積,單位為平方毫米(mm2)。 計算結果精確至0.1MPa 6.7.3 拉伸粘結強度 稱取(500±0.1)g試樣,按初始流動度用水量加水,按6.4制備料漿。將成型框放在混凝土基板成型面上,將制備好的料漿倒入成型框中,抹平,放置(24±0.5)h后出模,10個試件為一組。試件脫模后在(40±2)℃電熱鼓風干燥箱中烘干48h。烘干后的試件用260號砂紙打磨掉表面的浮漿,然后用適宜的高強粘結劑將拉拔接頭粘結在試件成型面上,在標準試驗條件下繼續放置24h,用拉伸粘結強度試驗機進行測定。拉伸粘結強度計算按式(4)計算:
式中: P—拉伸粘結強度,單位為兆帕(MPa); F—最大破壞荷載,單位為牛頓(N); S—等于2500,粘結面積,單位為平方毫米(mm2)。 試驗結果計算精確至0.01MPa。 計算10個數據的平均值,舍棄超出平均值±20%范圍的數據。若仍有5個或更多數據被保留,求新的平均值;若保留數據不少于5個則重新試驗。若有1個以上的破壞模式為高強粘結劑與拉拔頭之間界面破壞應重新進行測定。 6.8 收縮率 在收縮模具內表面涂一薄層脫模劑,將收縮頭固定在試模兩端面的孔洞中,使收縮頭露出試件端面(8±1)mm。 稱取(500±0.1)g試樣,按初始流動度用水量加水,按6.4制備料漿。將料漿倒入收縮試模內,無需振動,用金屬刮刀清除多余料漿,使料漿完全充滿模具并使表面平整,三個試件為一組。試件在標準試驗條件下放置(24±0.5)h拆模,編號,標明測試方向。脫模后30min內按標明的方向測定試件長度,即為試件的初始長度(Lo)。測定前,用標準桿調整收縮儀的百分表原點。 試件測完初始長度后,放入(40±2)℃電熱鼓風干燥箱中干燥至恒量(24h質量變化小于0.2g視為恒量),將恒量后的試件在試驗室條件下冷卻至室溫,按標明的方向測定試件長度,即為干燥后長度(Lt)。 試件收縮率應表述為試件干燥后相對于試件剛脫模時基準長度的變化,用百分數表示,收縮率(e)按式(5)計算:
式中: e—收縮率,單位為百分數(%); Lo—試件成型后24h的長度,即初始長度,單位為毫米(mm); Lt—試件干燥后的長度,單位為毫米(mm); L—試件長度160,單位為毫米(mm); Ld—兩個收縮頭埋入料漿中的長度之和,即(20±2)mm,單位為(mm)。 收縮率按三個試件的算術平均值來確定。若有個別數值與平均值偏差大于20%,應剔除,但一組至少有兩個數據計算平均值。否則,試驗需重新進行。試驗結果精確至0.01%。
七、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1 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出廠必須進行出廠檢驗。檢驗項目包括:外觀、30min流動損失、凝結時間、24h抗折強度與抗壓強度。 7.1.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為第5章規定的全部項目。 有下述情況之一時應進行產品的型式檢驗: a)正常生產條件下,每半年進行一次; b)新產品投產或產品定型鑒定時; c)產品主要原料及配比或生產工藝有重大變更時; d)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技術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時。 7.2 批量與抽樣 7.2.1 批量 以連續生產的10t產品為一批,不足10t產品也以一批計。 7.2.2 抽樣 從同批五袋產品中隨機抽取五個試樣,也可在生產線上隨機抽取五個試樣,每個試樣抽取約3kg,總量不少于15kg。試樣分為兩等份,一份用于試驗,另一份密封保存備用。 7.3 判定 試樣按第6章進行試驗,試驗結果若均符合第5章相應的要求時,即判為合格。若有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要求,即判該批產品不合。若只有一項不合格,則用備用試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符合標準規定,則判該批產品為合格;若仍有不符合標準規定,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八、包裝、標志、運輸、貯存 8.1 包裝 用防潮包裝袋包裝。 8.2 標志 包裝袋上應清楚標明制造廠名、商標、批量編號、標記、產品標準號、產品凈質量、生產日期和防潮標記。 8.3 運輸 在運輸和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 8.4 貯存 在正常運輸與貯存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貯存期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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