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耐堿玻璃纖維網布(以下簡稱耐網布)的產品代號、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耐堿玻璃纖維紗織造,并經有機材料涂覆處理的網布;該產品主要用于水泥基制品的增強材料,如隔墻板、網架板、外墻保溫工程用材料等,也可用作聚合物及石膏、瀝青等基體的增強材料。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91200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7689.2 增強材料 機織物試驗方法 第2部分:經、緯密度的測定(idt ISO 4602) GB/T 7689.3 增強材料 機織物試驗方法 第3部分:寬度和長度的測定(idt ISO 5025) GB/T 7689.5 增強材料 機織物試驗方法 第5部分:玻璃纖維拉伸斷裂強力和斷裂伸長的測定 (idt ISO 4606) GB/T 9914.2 增強制品試驗方法 第2部分:玻璃纖維可燃物含量的測定(eqv ISO 1887) GB/T 9914.3 增強制品試驗方法 第3部分:單位面積質量的測定(idt ISO 3374) GB/T 20102 玻璃纖維網布耐堿性試驗方法 氫氧化鈉溶液浸泡法 JC 935-2004 玻璃纖維工業用玻璃球
三、產品代號 耐堿網布代號包括下列要素: (1)所用玻璃的類型,AR表示耐堿玻璃; (2)表示網布類型的字母,NP表示經涂覆處理的網布; (3)經紗密度,以根/25mm為單位表示的數值,后接乘號“×”; (4)緯紗密度,以根/25mm為單位表示的數值,后接連接號“——”; (5)網布的寬度,以cm為單位; (6)網布組織,L表示紗羅組織,P表示平紋組織; (7)單位面積質量,放在括號內,以g/m2為單位示例: 經緯紗密度為6根/25mm,幅寬為100cm,單位面積質量為180g/m2,紗羅組織的耐堿玻璃纖維網布代號為: ARNP6x6—100L(180)
四、要求 4.1 理化性能 4.1.1 氧化鋯、氧化鈦含量 JC/T 841-2007 應符合下列規定: ZrO2含量為(14.5±0.8)%,TiO2含量為(6.0±0.5)%,或ZrO2和TiO2的合量大于等于19.2%,同時ZrO2含量大于等于13.7%,或ZrO2含量大于等于16。 4.1.2 經緯密度 經緯密度由供需雙方商定,實測值應不超過標稱值的±10%。 4.1.3 單位面積質量 單位面積質量由供需雙方商定,實測值應不超過其標稱值±8%。 4.1.4 拉伸斷裂強力和斷裂伸長率 拉伸斷裂強力應符合表1的規定,斷裂伸長率應不大于4.0%。經向或緯向單向加強的網布拉伸斷裂強力由供需雙方商定。 4.1.5 可燃物含量 可燃物含量應不小于12%。 4.1.6 耐堿性 拉伸斷裂強力保留率應不小于75%。 4.2 外觀 4.2.1 外觀疵點分類按表2的規定。 4.2.2 質量要求 4.2.2.1 凡臨近的各類疵點應分別計算,疵點混在一起按主要疵點計。測量斷續或分散的疵點長度時,間距在20mm以下的取其全部長度。 4.2.2.2 五個次要疵點計為一個主要疵點。每百平方米主要疵點數不得超過10個,不得有不允許出現的疵點。 4.2.3 寬度和長度 4.2.3.1 耐堿網布的寬度和長度由供需雙方商定。寬度的實測值應在標稱值的±1.5%的范圍內。 4.2.3.2 除非另有商定,網布的長度為30m、50m或其整數倍,實測值應在標稱值的±1.5%范圍內。卷長超過60m的允許拼段一次,每段長度不得少于10m,拼段處應有明顯標志,對于一個交付批,拼段的卷數不得超過總卷數的5%。
五、試驗方法 5.1 氧化鋯、氧化鈦含量 剪取適量耐堿網布試樣,在625℃下灼燒30min,除去有機物后縮分并用瑪瑙研缽研磨至全部通過80um孔徑篩,質量不少于3克,然后按C935-2004附錄A的規定進行測試。 5.2 經、緯密度 按GB/T 7689.2的規定。 5.3 單位面積質量 按GB/T 9914.3的規定。 5.4 拉伸斷裂強力和斷裂伸長率 按GB/T 7689.5的規定。 5.5 可燃物含量 按GB/T 9914.2的規定。 5.6 耐堿性 按GB/T 20102的規定。 5.7 外觀 目測和用鋼直尺檢驗。 5.8 長度和寬度 按GB/T 7689.3的規定。
六、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1.1 出廠檢驗 產品出廠時,應進行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應包括:經緯密度、單位面積質量、拉伸斷裂強力、斷裂伸長率、可燃物含量、外觀。 6.1.2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投產時; b)原材料或生產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c)停產時間超過三個月恢復生產時; d)正常生產時,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 f)供需雙方合同有要求時; g)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型式檢驗應包括本標準要求中的全部項目。 6.2 檢查批和抽樣 6.2.1 檢查批 同一品種、同一規格、同一生產工業,穩定連續生產的一定數量的單位產品為一個檢查批。 6.2.2 抽樣 6.2.2.1 外觀質量采取計數檢驗抽樣方案,按表3的規定從檢查批中隨機抽取檢驗用樣本。 JC/T 841-2007 6.2.2.2 理化性能采取計數檢驗抽樣方案,按表4的規定從檢查批中隨機抽取檢驗用樣本。 6.3 判定規則 6.3.1 外觀判定按4.2條的規定。批質量的判定按表3的規定,其接收質量限AQL=4.0。 6.3.2 ZrO2、TiO2含量、經緯密度、可燃物含量、寬度和長度以樣本測試平均值的修約值判定。 6.3.3 拉伸斷裂強力、單位面積質量以質量統計量QU、QL按表4的規定進行判定,其接收質量限AQL=2.5。若QU、QL=k,判該項性能合格,若QU、QL<k,則判該項性能不合格。 6.3.4 外觀和各項理化性能均合格,判該批產品合格,否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七、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標志 產品標志應包括: a)產品名稱、產品代號、本標準號; b)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c)產品質量合格標識; d)生產日期(或批號); e)卷長; f)凈質量。 7.2 包裝 7.2.1 應使用防潮材料密封,確保產品在儲存與運輸過程中避免受潮和損壞。 7.2.2 每一包裝中應放入同一種類的產品,特殊包裝由供需雙方商定。 7.2.3 包裝外表面應注明: a)產品名稱、產品代號、本標準號; b)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c)產品質量合格標識; d)生產日期(或批號); e)卷長; f)凈質量; g)按GB/T191的規定標明“怕濕”、“堆碼層數極限”二種圖標。 7.3 運輸 應采用干燥有遮蓬的運輸工具運輸,運輸過程中應避免受潮和機械損傷。 7.4 貯存 應放置在干燥、通風的室內貯存。 試驗結束后應分別檢驗面磚與保溫層的拉伸粘結強度(斷縫切割至保溫層,保溫層切割深度不大于10mm)和面磚與抹面層的粘結強度(斷縫切割至抹面層表面)。面磚飾面外保溫系統經上述試驗后,拉伸粘結強度應符合表1要求。德國有資料認為,瓷磚脫落的主要原因是有雨水滲透造成的。瓷磚脫落是一個漸變的過程,開始時瓷磚粘結層中可能存在一些小的縫隙,隨著雨水的浸入,加上熱脹冷縮的作用,縫隙逐漸擴大。到冬季,白天下雨,夜晚凍結造成的凍融循環,最終導致瓷磚脫落。耐候性試驗再加上25次凍融循環,正是模擬這種情況。經過這樣嚴酷條件的試驗后,如果面磚仍然具有一定的粘結強度,應該說是具有足夠的安全性和使用耐久性了。 (2)對外保溫系統貼面磚主要材料(增強網、錨栓、面磚、面磚粘結劑和填縫劑等)性能做了規定。 (3)對貼面磚工程設計、施工以及保溫板粘貼面積等做了規定。 (4)對貼面磚工程驗收做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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