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1 為適應上海市發展建筑砂漿商品化的需要,保證干粉砂漿的生產與施工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程適用于干粉砂漿的生產質量控制,并適用于采用干粉砂漿拌合物的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物的砌筑、抹灰、地面(屋面)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質量控制。 1.3 干粉砂漿的生產與應用,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外,尚應滿足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二、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1.1 干粉砂漿 dry-mixed mortar 又稱砂漿干粉(混)料,系指由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經干燥篩分處理的細集料與無機膠結料、保水增稠材料、礦物摻合料和添加劑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種顆粒狀或粉狀混合物,它既可由專用罐車運輸至工地加水拌和使用,也可采用包裝形式運到工地拆包加水拌和使用。 2.1.2 保水增稠材料 water-retentive and plastic material 保水增稠材料系指用于干粉砂漿中改善砂漿可操作性及保水能力的非石灰型粉狀材料。 2.1.3 普通干粉砂漿 ordinary dry-mixed mortar ① 干粉砌筑砂漿 dry-mixed masonry mortar 干粉砌筑砂漿系指用于砌筑工程的干粉砂漿。 ② 干粉抹灰砂漿 dry-mixed plastering mortar 干粉抹灰砂漿系指用于抹灰工程的干粉砂漿。 ③ 干粉地面砂漿 dry-mixed screeding mortar 干粉地面砂漿系指用于建筑地面及屋面的面層或找平層的干粉砂漿 2.1.4 特種干粉砂漿 special dry-mixed mortar 特種干粉砂漿系指薄層干粉砂漿、裝飾類干粉砂漿或具有一系列特殊功能如抗裂、高粘結、防水抗滲和裝飾性的干粉砂漿。它包括墻地磚粘結劑、界面(處理)劑、填縫膠粉、飾面砂漿、防水砂漿等。 2.2 符號和標記 2.2.1 符號 ① 水泥品種 P.Ⅰ、P.Ⅱ——硅酸鹽水泥 P.O——普通硅酸鹽水泥 P.S——礦渣硅酸鹽水泥 ② 普通干粉砂漿 DM——干粉砌筑砂漿 DP——干粉抹灰砂漿 DS——干粉地面砂漿 2.2.2 標記 ① 普通干粉砂漿 普通干粉砂漿標記符號可按其類別、強度等級和水泥品種符號和組合表示。標記示例: ② 特種干粉砂漿 特種干粉砂漿可按用途直接標明其產品名稱,如墻地磚粘結劑、混凝土(加氣混凝土)界面(處理)劑、防水砂漿、彩色飾面砂漿等。
三、普通干粉砂漿的技術要求 3.1 一般規定 3.1.1 干粉砌筑砂漿按其強度等級可在如下范圍選擇: 強度等級:M5.0 M7.5 M10 M15 M20 M25 M30 稠度:≤90(mm) 3.1.2 干粉抹灰砂漿按其強度等級可在如下范圍選擇: 強度等級:M5.0 M10 M15 M20 稠度:≤110(mm) 3.1.3 干粉地面砂漿按其強度等級可在如下范圍選擇: 強度等級:M15 M20 M25 稠度:≤50(mm) 3.1.4 普通干粉砂漿與傳統砂漿的對應關系見表3.1.4。其他砂漿可根據其強度要求選用各類干粉砂漿。 3.2 材料 3.2.1 水泥 ①宜選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和礦渣硅酸鹽水泥,并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②進廠時必須具有質量證明書,并應按批量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③對同一水泥廠生產的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的散裝水泥,以一次進廠的同一出廠編號的水泥為一批。但一批的總量不得超過500t。當采用同一旋窯廠生產的質量長期穩定的生產間隔時間不超過10d的散裝水泥,可以500t為一檢驗批,隨機地從不少于3個車罐中各采取等量水泥,經混拌均勻后,再從中稱取不少于12kg水泥作為檢驗樣。對已進廠的每批水泥,因儲存不當引起質量疑問時,應重新采集試樣復驗并以該結果為準。 3.2.2 砂 ①應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 52)的規定,且砂的最大粒徑應通過5mm篩孔。 ②進廠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書,在干燥、篩分及存儲過程中,應采取措施,使砂顆粒級配均勻,保持潔凈,嚴禁混入影響砂漿性能的有害物質;干燥后砂的含水率應小于0.5%。 ③集中生產時,檢驗批量以600t為一批;不足上述規定數量者也以一批論。 3.2.3 保水增稠材料 ①進廠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書,存儲在專用的倉罐內,并做好明顯標記,防止受潮和混入雜物。其質量應符合表3.2.3的規定。 ②檢驗批量應按其產品標準的規定進行,連續生產15d不足規定數量者也以一批論。 ③新型保水增稠材料必須經過省級以上的產品鑒定,并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用于砌筑砂漿必須經過砌體力學性能驗證試驗;采用新型保水增稠材料的干粉砂漿必須經過省級以上的產品鑒定。 3.2.4 礦物摻合料 ①礦物摻合料中的粉煤灰質量指標應符合表3.2.4的規定。當采用新品種摻合料時,干粉砂漿必須經過省級以上的產品鑒定。 ②高鈣粉煤灰應經試驗合格后可使用并應加強對游離氧化鈣含量的檢測。 ③粉煤灰或其他礦物摻合料進廠時,必須有質量證明書,應按不同品種、等級分別存儲在專用的倉罐內,并做好明顯標記,防止受潮和混入雜物。 ④檢驗批量,連續供應相同等級的粉煤灰以100t為一批,不足100t者以100t論。其他礦物摻合料應按其產品標準規定批量檢驗。 3.2.5 添加劑 ①具有防水、抗凍、早強、抗裂和抗滲等作用的添加劑的使用應通過試驗確定。 ②進廠時應有質量說明書。 ③添加劑應保持勻質,不得含有有害砂漿耐久性的物質。檢驗批量應按其產品標準的規定進行,連續15d不足規定數量者也以一批論。 3.3 質量標準 3.3.1 其強度應不小于表3.3.1規定;分層度應符合表3.3.1規定;凝結時間不應大于8h。 3.3.2 當買方對砂漿其他性能有設計要求時,按有關標準規定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設計規定。 3.4 配合比的確定與執行 3.4.1 干粉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中的試配強度應按《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JGJ/T 98)的規定確定,干粉抹灰砂漿和干粉地面砂漿的試配強度參照執行。干粉砂漿配合比必須按絕對體積法設計計算并經試配調整,結果用質量比表示。 3.4.2 外墻抹灰砂漿水泥質量不宜少于物料總質量的15%。地面面層砂漿水泥質量不宜少于物料總質量的18%。宜采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礦物摻合料摻量不宜大于水泥質量的15%。 3.4.3 生產廠家應根據試驗結果,明確產品加水量范圍。
四、特種干粉砂漿的技術要求 4.1 一般規定 4.1.1 粘結劑、填縫膠粉和界面(處理)劑是由水泥基無機膠結料、細集料和有機添加劑配制而成的一種復合材料。其主要技術指標包括:粘結強度、壓剪膠接強度和耐水性。 4.1.2 表層飾面材料是由無機膠結料、細集料、有機添加劑和顏料配制而成的一種復合材料。其主要技術指標包括:粘結強度、耐候性、耐沾污性、耐冷熱循環性和耐洗刷性。 4.1.3 防水砂漿是由水泥基無機膠結料、細集料、有機防水劑等組份配制而成的一種復合材料。其主要技術指標包括:粘結強度、抗滲等級、耐冷熱循環性和收縮。 4.1.4 防水砂漿按其抗滲等級可分別在如下范圍選擇: 抗滲等級:P6 P8 P10 P12 4.2 材料 4.2.1 無機膠結料系指水泥、石膏或堿金屬硅酸鹽類材料。 ①進廠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書并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檢驗批量應按相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4.2.2 細集料一般指砂、石粉及其他礦物集料。 ①細集料應不妨礙無機膠結材料的凝結硬化作用,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規定并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除砂外的細集料含水率應小于1%。 ②進廠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書,存儲在專用筒倉內,并應采取措施,保持潔凈。 4.2.3 添加劑的作用主要為著色、防水、抗裂、提高砂漿保水性及粘結強度等。 ①進廠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書并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不得含有有害砂漿耐久性的物質。檢驗批量應按其產品標準的規定進行,連續15d不足規定數量者也以一批論。 4.3 質量標準 4.3.1 粘結劑、填縫膠粉和界面(處理)劑性能應符合表4.3.1要求。 4.3.2 表層飾面材料性能應符合表4.3.2要求。 4.3.3 防水砂漿性能應符合表4.3.3要求。 4.3.4 生產廠家應根據試驗結果,明確產品的加水量范圍。
五、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 5.1 干燥與儲存 5.1.1 細集料中的砂必須經干燥處理,干燥后含水率應小于0.5%。其他細集料含水率應小于1.0%。 5.1.2 砂宜采取分級篩分,按不同粒徑等級分別儲存在不同的專用筒倉內,并確保顆粒均勻。 5.1.3 所有原材料宜儲存在專用筒倉內,并標記清楚。 5.2 計量 5.2.1 計量應采取質量法計量,計量允許誤差應滿足表5.2.1規定。 5.2.2 計量設備應具有法定計量部門簽發的有效合格證。 5.2.3 計量設備必須能滿足不同品種干粉砂漿的生產。 5.3 混合 5.3.1 生產線應采用電腦程序控制。 5.3.2 砂漿干粉料必須采用機械強制攪拌混合, 確保各組份混合均勻一致。 5.3.3 品種更換時,混合及輸送設備必須清理干凈。 5.4 包裝、儲存和運輸 5.4.1 干粉砂漿分為袋裝與散裝,袋裝干粉料每袋包裝質量不得小于標志質量的98%。 5.4.2 袋裝干粉砂漿包裝用紙應符合《水泥包裝袋》(GB 9774)第5.1節的有關規定。普通干粉砂漿包裝袋上應標明產品名稱,代號,強度等級,生產廠名和地址,凈含量,加水量范圍,保質期,包裝年、月、日和編號及執行標準號;特種干粉砂漿包裝袋上應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地址,凈含量,加水量范圍,保質期,包裝年、月、日和編號及執行標準號。若采用小包裝應附產品使用說明書。 5.4.3 散裝干粉砂漿采用罐裝車將干粉砂漿運輸至施工現場,并提交與袋裝標志相同內容的卡片。 5.4.4 袋裝干粉砂漿的保質期為3個月。散裝干粉砂漿必須在專用封閉式筒倉內儲存,筒倉應有防雨措施,儲存期不超過3個月。不同品種和強度等級的產品應分別儲存,不得混雜。 5.4.5 干粉砂漿在廠內應按不同品種、不同強度等級分別儲存,在儲存及運輸過程中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
六、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 6.1 儲存 6.1.1 袋裝干粉砂漿在施工現場儲存應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并按不同品種、編號分別堆放,嚴禁混堆混用。 6.1.2 散裝干粉砂漿在施工現場儲存應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筒倉應有明顯標記,嚴禁混存混用。 6.2 施工 6.2.1 凡符合國家標準的飲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漿;當采用其他來源水時,必須按《混凝土拌和用水》(JGJ 63)的規定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拌制砂漿。 6.2.2 普通干粉砂漿在現場應保證攪拌均勻,攪拌時間不宜少于5min,隨拌隨用,除水外不得添加其他成分。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規定加水,稠度應滿足現行施工規范的有關規定。 6.2.2.1 干粉砌筑砂漿 ①干粉砌筑砂漿可用原漿對墻面勾縫,但必須隨砌隨勾。 ②其他應按《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3)的有關規定執行。 6.2.2.2 干粉抹灰砂漿 ①干粉抹灰砂漿應按表3.1.4選用,或由設計確定其強度等級。 ②干粉抹灰砂漿抹灰層平均總厚度應符合設計規定,如設計無規定時,應按《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JGJ 73)第2.3.3條的規定執行。 ③干粉抹灰砂漿的每遍涂抹厚度宜為7-9mm,應待前一遍抹灰層凝結后,方可涂抹后一層。 ④干粉砂漿不應涂抹在比其強度低的抹灰砂漿層上。 ⑤其他應按《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JGJ 73)的有關規定執行。 6.2.2.3 干粉地面砂漿 ①干粉地面砂漿可用于地面工程(包括屋面)的找平層和面層,應按表3.1.4選用,或由設計確定其強度等級。 ②其他應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9)的有關規定執行。 6.2.3 特種干粉砂漿 6.2.3.1 界面劑 ①界面劑加水攪拌均勻后,應經5min以上靜置后方可涂抹。 ②基層必須平整,無粉塵和油污,在涂抹前宜保持濕潤。 ③涂抹時宜使用專用工具。 ④涂抹平均厚度不宜超過2mm,待表面稍干后,即可進入下道抹灰工序。 6.2.3.2 粘結劑 ①粘結劑加水攪拌均勻后,應經5min以上靜置后方可使用。 ②基層強度宜大于15MPa,基層必須平整,無粉塵和油污,在粘貼前宜保持濕潤。 ③粘貼時宜采用專用的工具和操作方法。 ④粘貼平均厚度不宜超過3mm,面磚調整應在粘結劑允許調整時間內進行。 ⑤施工完畢應做好成品保護和濕潤養護工作。 ⑥其他應按《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JGJ 73)的有關規定執行。 6.2.3.3 填縫膠粉、表層飾面材料 ①加水攪拌均勻后,應經5min以上靜置后方可使用。 ②基層應平整,無粉塵和油污。 ③施工時宜采用專用的工具和操作方法。 ④表面質感應一致,無掉粉和起皮。 ⑤其他應按《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JGJ 73)的有關規定執行。 6.2.3.4 防水砂漿 ①加水攪拌均勻后,應經5min以上靜置后方可使用。 ②基層應清潔,無粉塵和油污。 ③涂抹厚度宜為15mm;涂抹時應壓實,表面提漿壓光。 ④施工完畢待砂漿凝結后應濕潤養護,養護期不應少于14d。 ⑤其他應按《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J 108)的有關規定執行。 6.2.4 冬期施工 6.2.4.1 干粉砂漿加水攪拌后應采取保溫措施。 6.2.4.2 干粉砂漿施工時砂漿溫度不宜低于5℃,其中干粉地面砂漿施工時環境溫度不應小于5℃。低于該溫度時應采取保溫措施。砂漿在施工后,硬化初期不得受凍。 6.2.4.3 抹灰(粘貼)層應采取防凍措施,確保抹灰(粘貼)層在凝結硬化前不受凍。
七、試驗方法 7.1 普通干粉砂漿試驗時的稠度取值范圍為:砌筑砂漿80±10mm,抹灰砂漿100±10mm,地面砂漿45±5mm。 7.2 抗壓強度試驗應按《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JGJ 70)的有關規定進行,拆模時間應在成型后24h放入標準養護室,養護條件:溫度20±3℃、相對濕度大于90%。 7.3 稠度、分層度和凝結時間試驗應按《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JGJ 70)的有關規定進行。 7.4 粘結劑的粘結抗拉強度試驗應按《陶瓷墻地磚膠粘劑》(JC/T 547)的有關規定進行。表層飾面材料、界面劑和防水砂漿的粘結抗拉強度試驗應按《復層建筑涂料》(GB 9779)的有關規定進行。 7.5 壓剪膠接強度、耐水壓剪膠接強度、耐凍融壓剪膠接強度、收縮試驗應按《陶瓷墻地磚膠粘劑》(JC/T 547)的有關規定進行。 7.6 耐冷熱循環性、耐候性、耐沾污性試驗應按《復層建筑涂料》(GB 9779)的有關規定進行。 7.7 耐洗刷性試驗應按《建筑涂料、涂層耐洗刷性的測定》(GB/T 9266)的有關規定進行。 7.8 保水增稠材料試驗應按附錄A進行。 7.9 抗滲性指標試驗應按附錄B進行。 7.10 砂漿拌合物密度的試驗應按附錄C進行。 7.11 合同規定的有特殊要求的檢驗項目的試驗應按相關規范的規定進行。
八、檢驗規則 8.1 一般規定 8.1.1 出廠檢驗 專業生產廠在干粉砂漿出廠前應按要求對其質量進行檢驗。干粉砂漿出廠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應由賣方承擔。 8.1.2 交貨與驗收 交貨時干粉砂漿的質量驗收可抽取實物試樣以其檢驗結果為依據,也可以專業生產廠同編號干粉砂漿的檢驗報告為依據。采取何種方法驗收由買賣雙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協議中注明。 在干粉砂漿發出日起7d內賣方應寄28d強度外的干粉砂漿質量證明書,內容包括砂漿品種、等級、編號、分層度、凝結時間。28d強度數值應在發出日起的32d內補報。 8.1.3 施工檢驗 買方應在施工現場按有關工程驗收規定對材料進行必須的檢驗。 8.2 檢驗項目 8.2.1 普通干粉砂漿檢驗項目為強度、分層度、凝結時間。特種干粉砂漿應按表4.3.1、表4.3.2和表4.3.3所規定的質量指標進行檢驗。 8.2.2 有抗滲要求的砂漿除應檢驗第8.2.1條所列項目外,還應根據設計要求檢驗砂漿的抗滲指標。 8.3 取樣與組批 8.3.1 用于出廠檢驗的干粉砂漿出廠前按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編號和取樣。試樣應在產品出料口連續采取,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出廠編號按干粉砂漿生產廠年生產能力規定: 8.3.1.1普通干粉砂漿 100×103t以上,不超過800t為一編號; 400×102~100×103t,不超過600t為一編號; 400×102t以下,不超過400t或4d產量為一編號。 每一編號的取樣應隨機進行,試樣總量不少于40kg。 8.3.1.2 特種干粉砂漿 特種干粉砂漿以不超過400t或4d產量為一編號 每一編號的取樣應隨機進行,試樣總量不少于5kg。 8.3.2 交貨檢驗以抽取實物試樣的檢驗結果為驗收依據時,買賣雙方應在發貨前或交貨地共同取樣和簽封。每一編號的取樣應隨機進行,普通干粉試樣量至少80kg,特種干粉試樣量至少10kg。試樣量縮分為兩等份,一份由賣方保存40d,一份由買方按本規程規定的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 在40d內,買方檢驗認為產品質量有問題而賣方又有異議時,雙方應將賣方保存的另一份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砂漿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8.3.3 以干粉砂漿生產廠同編號干粉砂漿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時,在發貨前或交貨時買方在同編號干粉砂漿中抽取試樣,雙方共同簽封后保存3個月;或委托買方在同編號干粉砂漿中抽樣試樣,簽封后保存3個月。在3個月內,買方對干粉砂漿質量有疑問時,則買賣雙方應將賣方保存的另一份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砂漿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8.3.4 干粉砂漿必須提供質量證明書。施工中的強度檢驗工作,砌筑砂漿應按《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3)中第3.4節規定執行;地面砂漿應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9)中第2.0.8條規定執行。 8.3.5 特殊要求項目的取樣檢驗組批應按設計規定或有關標準進行。 8.4 產品合格判斷 8.4.1 普通干粉砂漿試驗結果應以符合表3.3.1的規定為合格。 8.4.2 特種干粉砂漿的試驗結果應以符合本規程第4.3節的規定為合格。
九、訂貨與交貨 9.1 訂貨 購買干粉砂漿時,買賣雙方應簽定訂貨合同。 9.2 交貨 交貨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每一運輸車干粉砂漿的發貨單,賣方應按砂漿品種和強度等級向買方提供干粉砂漿出廠質量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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