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1 為適應上海市發展建筑砂漿成品化的需要,保證預拌砂漿的生產與施工質量,特制定本規程。 1.2 本規程適用于由專業生產廠(站)生產的,并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物的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工程的預拌普通砂漿拌合物。 1.3 預拌砂漿的生產與應用,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外,尚應滿足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和規程的規定。
二、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1.1 預拌砂漿 ready-mixed mortar 預拌砂漿系指由水泥、砂、保水增稠材料、水、粉煤灰或其他礦物摻合料和外加劑等組份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廠)經計量、拌制后,用攪拌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放入密封容器儲存,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完畢的砂漿拌合物。 2.1.2 保水增稠材料 water-retentive and plastic material 保水增稠材料系指用于預拌砂漿中改善砂漿可操作性,使砂漿保持水分的非石灰、非引氣型粉狀材料。 2.1.3 預拌砌筑砂漿 ready-mixed masonry mortar 預拌砌筑砂漿系指用于砌筑工程的預拌砂漿。 2.1.4 預拌抹灰砂漿 ready-mixed plastering mortar 預拌抹灰砂漿系指用于抹灰工程的預拌砂漿。 2.1.5 預拌地面砂漿 ready-mixed sereeding mortar 預拌地面砂漿系指用于建筑地面及屋面找平工程的預拌砂漿。 2.2 符號和標記 2.2.1 符號 2.2.1.1 水泥品種 P.Ⅰ、P.Ⅱ——硅酸鹽水泥 P.O——普通硅酸鹽水泥 P.S——礦渣硅酸鹽水泥 2.2.1.2 預拌砂漿種類 RM——預拌砌筑砂漿 RP——預拌抹灰砂漿 RS——預拌地面砂漿 2.2.2 標記 預拌砂漿標記符號可按其類別、強度等級、水泥品種符號、稠度和凝結時間的組合表示。 標記示例:
三、技術要求 3.1 一般規定 3.1.1 預拌砌筑砂漿按其強度等級、稠度和凝結時間可根據需要分別在如下范圍選擇: 強度等級可劃分為:M5.0、M7.5、M10、M15、M20、M25和M30 稠度可劃分為:50 70 90 100(mm) 凝結時間可劃分為:8 12 24(h) 3.1.2 預拌抹灰砂漿按其強度等級、稠度和凝結時間可根據需要分別在如下范圍選擇: 強度等級可劃分為:M5.0 M7.0 M10 M15 M20 稠度可劃分為:70 90 110(mm) 凝結時間可劃分為:8 12 24(h) 3.1.3 預拌地面砂漿按其強度等級、稠度和凝結時間可根據需要分別在如下范圍選擇: 強度等級可劃分為:M15 M20 M25 稠度可劃分為:30 50(mm) 凝結時間可劃分為:4 8(h) 3.1.4 預拌砂漿與傳統砂漿的對應關系見表3.1.4。其他砂漿可以根據其強度要求和操作性要求,選用各類預拌砂漿。 注:塊材座灰、頂棚抹灰等特殊砂漿材料,可向拌站提出購買要求或購買干粉砂漿。 3.2 材料 3.2.1 水泥 3.2.1.1 水泥宜選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和礦渣硅酸鹽水泥,并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3.2.1.2 水泥進貨時必須具有質量證明書,對進廠水泥應按批量檢驗其強度和安定性,合格后方可使用。 3.2.1.3 檢驗批量應按《預拌混凝土生產技術規程》(DBJ 08-227)中的第2.2.6條規定執行。 3.2.2 砂 3.2.2.1 砂宜選用中砂,并應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 52)的規定,且砂的最大粒徑應通過5mm篩孔。 3.2.2.2 砂進廠時具有質量證明書,并應按不同品種、規格分別堆放,不得混雜。在其裝卸及存儲過程中,應采取措施,使砂顆粒級配均勻,保持潔凈,嚴禁混入影響砂漿性能的有害物質。 3.2.2.3 檢驗批量應按《預拌混凝土生產技術規程》(DBJ 08-227)中的第2.3.5.1款和第2.3.5.2款的規定執行。 3.2.3 保水增稠材料 3.2.3.1 保水增稠材料進廠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書,存儲在專用的倉罐內,并做好明顯標記,防止受潮和環境污染。其質量應符合表3.2.3的規定。 3.2.3.2 檢驗批量應按其產品標準的規定進行,連續15天不足規定數量者也以一批論。 3.2.3.3 所使用的保水增稠材料必須經過省(市)級以上的產品鑒定。 3.2.4 粉煤灰及其他礦物摻合料 3.2.4.1 粉煤灰質量應符合表3.2.4的規定。當采用新開發、新品種摻合料時,必須經過省(市)級以上的產品鑒定。 3.2.4.2 粉煤灰或其他摻合料進廠時,必須有質量證明書,應按不同品種、等級分別存儲在專用的倉罐內,并做好明顯標記,防止受潮和環境污染。 3.2.4.3 檢驗批量,連續供應相同等級的粉煤灰以100t為一批,不足100t者以100t論。其他礦物摻合料應按其產品標準規定批量檢驗。 3.2.5 水凡符合國家標準的飲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漿;當采用其他來源水時,必須先進行檢驗,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拌和用水》(JGJ 63)的規定,方可用于拌制砂漿。 3.2.6 外加劑 3.2.6.1 專用于預拌砂漿的緩凝外加劑應具有推遲水泥初凝時間,使砂漿在密閉容器內可保持24h不凝結;超過上述時間或者砂漿水分被吸附蒸發后,砂漿仍能正常凝結硬化的品質。專用緩凝外加劑品質指標見表3.2.6。 3.2.6.2 外加劑應保持勻質,不得含有有害砂漿耐久性的物質。 3.2.6.3 外加劑摻量應通過試驗確定。 3.2.6.4 外加劑批量為10t一批,不足10t者按一批論。進廠時必須具有質量證明書,做好明顯標記,在運輸和存儲時不得混入雜質。 3.2.6.5 防水、抗凍、早強等外加劑的使用應通過試驗確定。 3.3 質量標準 3.3.1 強度、分層度應符合表3.3.1-1規定;凝結時間應符合表3.3.1-1規定或符合設計要求規定。稠度應符合表3.3.1-1規定,在交貨地點測得的砂漿稠度與合同規定的稠度之差,應不超過表3.3.1-2的允許偏差。稠度損失在規定的時間內應不大于交貨時實測稠度的35%。 3.3.2 當需方對砂漿其他性能有設計要求時,應按有關標準規定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設計規定。 3.4 配合比的確定與執行 3.4.1 預拌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應按《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JGJ/T 98)的規定確定試配強度,各組分用量可按附錄A預拌砂漿配合比計算方法確定。預拌抹灰砂漿和預拌地面砂漿參照執行。砂漿配合比必須按絕對體積法設計計算和試配調整,確定一個技術經濟合理的砂漿配合比。 3.4.2 在確定稠度時應考慮砂漿在運輸和儲存過程中的損失。 3.4.3 外墻抹灰砂漿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50kg/m3,地面面層砂漿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
四、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 4.1 計量 4.1.1 計量應采取重量法計算,計量允許誤差應滿足表4.1.1規定。 4.1.2 計量設備應具有法定計量部門簽發的有效合格證。 4.1.3 計量設備必須能滿足不同配合比砂漿的連續生產。 4.2 攪拌 4.2.1 攪拌機應采用全自動電腦控制的固定式攪拌機。 4.2.2 砂漿攪拌時間不宜少于2min。 4.2.3 預拌砂漿的生產中應測定砂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宜少于1次,當含水率有顯著變化時,應增加測定次數,依據檢測結果及時調整用水量和砂用量。 4.3 運輸 4.3.1 運輸應采用攪拌運輸車。裝料前,裝料口應保持清潔,筒體內不得有積水、積漿及雜物。 4.3.2 在裝料及運輸過程中,應保持攪拌運輸車筒體按一定速度旋轉,使砂漿運至儲存地點后,不離析、不分層,組份不發生變化,并能保證施工所必須的稠度。 5.2.2 預拌砂漿使用前的拌和及重塑 5.2.2.1 預拌砂漿在儲存容器中如出現少量泌水現象,使用前應人工拌勻,如泌水嚴重應按第7.3節的取樣要求進行品質檢驗。 5.2.2.2 重塑是指砂漿在規定使用時間內因工地原因造成稠度損失,使用時稠度達不到施工要求,在確保質量前提下,經現場技術負責人認定后,可加適量水拌和使砂漿重新獲得原定的稠度。砂漿重塑只能進行一次。 5.2.3 預拌砌筑砂漿 5.2.3.1 用于基礎墻防潮層的預拌砌筑砂漿,應滿足設計的抗滲要求。 5.2.3.2 預拌砌筑砂漿可用原漿對墻面勾縫,但必須隨砌隨勾 5.2.3.3 其他按現行《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3)的有關規定執行。 5.2.4 預拌抹灰砂漿 5.2.4.1 預拌抹灰砂漿應按表3.1.4選用,或由設計確定其強度等級。 5.2.4.2 預拌抹灰砂漿的稠度可按表5.2.1選用。 5.2.4.3 摻有特殊外加劑的預拌抹灰砂漿,應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5.2.4.4 預拌抹灰砂漿層平均總厚度應符合設計規定,如設計無規定時,應按現行的《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JGJ 73)第2.3.3條的規定執行。 5.2.4.5 預拌抹灰砂漿的每遍涂抹厚度宜為79mm,應待前一遍抹灰層凝結后,方可涂抹后一層。 5.2.4.6 預拌抹灰砂漿不得涂抹在比其強度低的基層上。 5.2.4.7 其他按現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JGJ 73)的有關規定執行。 5.2.5 預拌地面砂漿 5.2.5.1 預拌地面砂漿可用于地面工程(包括屋面)的找平層和面層,應按表3.1.4選用,或由設計確定其強度等級。 5.2.5.2 預拌地面砂漿用于面層的稠度不應大于35mm。 5.2.5.3 摻有抗凍、防水等外加劑的預拌地面砂漿,應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應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 5.2.5.4 配制預拌地面面層砂漿的水泥宜采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其標號不宜低于425#;粉煤灰及其他礦物摻合料摻量不宜大于水泥用量的15%。 5.2.5.5 其他按現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9)的有關規定執行。 5.2.6 冬期施工 5.2.6.1 砂漿儲存容器應采取保溫措施。 5.2.6.2 砂漿可摻入混凝土防凍劑,其摻量應經試配確定。 5.2.6.3 可適當減少緩凝劑摻量,縮短砂漿凝結時間,但應經試配確定。 5.2.6.4 預拌抹灰砂漿涂抹時砂漿溫度不宜低于5℃。預拌地面砂漿使用時環境溫度不應小于5℃,低于該溫度時應采取保溫措施。砂漿在砌筑、抹灰或找平使用后,硬化初期不得受凍。 5.2.6.5 抹灰層應采取防凍措施,確保抹灰層在凝結硬化前不受凍。
六、試驗方法 6.1 強度試驗應按《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JGJ 70)的有關規定進行,拆模時間應在砂漿凝結并且成型后第五天放入標準養護室,養護條件:溫度20±3℃、相對濕度大于90%。 6.2 稠度、分層度和凝結時間試驗應按《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JGJ 70)的有關規定進行。 6.3 保水增稠材料試驗應按附錄B進行。 6.4 專用緩凝外加劑品質試驗應按《混凝土外加劑勻質性試驗方法》(GB 8077)的有關規定進行。 6.5 抗滲性能指標試驗應按附錄C進行。 6.6 砂漿拌合物密度的試驗應按附錄D進行。 6.7 合同規定的有特殊要求的檢驗項目的試驗按有關標準規定進行。
七、檢驗規則 7.1 一般規定 7.1.1 檢驗是指對砂漿強度、稠度、分層度、凝結時間等項質量指標進行測試。生產廠方應對所有檢驗項目做測試。 7.1.2 出廠檢驗 集中攪拌站(廠)在預拌砂漿出廠(站)前應按要求對其質量進行檢驗。預拌砂漿出廠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應由供方承擔。 7.1.3 交貨檢驗 供需雙方在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交接預拌砂漿,并應在交貨地點對預拌砂漿質量進行檢驗。交貨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承擔單位,其中包括委托供需雙方認可的有檢驗資質的檢驗單位,并應在合同予以明確。 7.1.4 當判定預拌砂漿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時,強度、稠度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分層度、凝結時間以出廠檢驗結果為依:其他檢驗項目應按合同規定執行。 7.2 檢驗項目 7.2.1 一般檢驗項目為強度、稠度、分層度、凝結時間。 7.2.2 有防水要求的砂漿除應檢驗第7.2.1 條所列項目外,還應根據設計要求檢驗砂漿的抗滲指標。 7.3 取樣與組批 7.3.1 用于交貨檢驗的砂漿試樣應在交貨地點采取,用于出廠檢驗的砂漿試樣應攪拌地點采取。 7.3.2 交貨檢驗的砂漿試樣應在砂漿運送到交貨地點后按《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JGJ 70)的規定在20min內完成,稠度測試和強度試塊的制作應在30min內完成。 7.3.3 試樣應隨機從運輸車中采取,且在卸料過程中卸料量約1/4至3/4之間采取。 7.3.4 試樣量應滿足砂漿質量檢驗項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1m3。 7.3.5 砂漿強度檢驗的試樣,其取樣頻率和組批條件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7.3.5.1 用于出廠檢驗的試樣,每50m3相同配合比的砌筑砂漿,取樣不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砂漿不滿50m3時,取樣也不得少于一次。抹灰和地面砂漿每一工作班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7.3.5.2 預拌砂漿必須提供質量證明書。用于交貨檢驗的試樣,砌筑砂漿應按《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3)中第3.4節規定執行;地面砂漿應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9)中第2.0.8條規定執行;如有爭議實行見證取樣檢驗。 7.3.6 砂漿稠度試樣應每車取樣檢驗。 7.3.7 特殊要求項目的取樣檢驗頻率應按合同規定進行。 7.4 合格判定 7.4.1 強度、凝結時間的試驗結果應以符合表3.3.1的規定為合格。 7.4.2 稠度、分層度的試驗結果應以符合表3.3.1和表3.3.2的規定為合格,若不符合要求,則應立即用余下試樣進行復驗,若復驗結果符合表3.3.1和表3.3.2規定的,仍為合格;若復驗結果不符合表3.3.1和表3.3.2規定的,為不合格。 7.4.3 對稠度不符合本規程要求的砂漿,需方有權拒收和退貨。 7.4.4 對凝結時間或稠度損失不合格的砂漿,供方應立即通知需方。
八、訂貨與交貨 8.1 訂貨 購買預拌砂漿時,供需雙方應簽定訂貨合同。 8.2 交貨 交貨時供方必須向需方提供每一運輸車預拌砂漿的發貨單,供方按砂漿品種和等級向需方提供預拌砂漿出廠質量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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