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發展先進、規范準入、淘汰落后、改革調整的原則,取消目前對紡織生產能力的行政審批,鼓勵企業根據市場需求,自主選擇項目,支持發展先進生產能力,繼續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中介組織在進出口協調、應對貿易爭端、防止惡性競爭等行業自律以及為企業提供職業培訓、技術指導等服務方面的積極作用,共同促進行業發展。推進技術進步,加快產業升級。為加快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從國家管理的層面,制定和實施推動紡織行業技術進步的綜合戰略,加大對技術進步、產品創新的支持力度。
對新型纖維、環保型染整技術和高檔紡織機械等共性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國家在政策上給予一定傾斜和支持。二是支持產業集聚區、大型企業集團建立技術研發中心和培訓機構,積極吸引和大力培養科技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大力推進名牌戰略,鼓勵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對以自有品牌出口的紡織產品在資金、稅收等方面給予扶持;提高企業廣告宣傳費用在稅前列支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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