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紡織品生產還是貿易,對紡織纖維的鑒別與定量往往是最先關心的。用什么原料,原料的投入比為多少,往往是組織生產的首要參數。而在貿易中,為防止欺詐,特別要對產品進行掛牌說明。強制性標準GB5296.4-1998(《消費品使用說明 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引用了FZ/T01053-1998(《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使后者也具有強制性,從而使紡織纖維的鑒別與定量在眾多檢測項目中地位重要。
在纖維的鑒別與定量中,貿易人員應注意的是:
(1)纖維含量是以成品中某種纖維含量占纖維總量的百分數表示,而不是產品織造時的原料投了比。因為經過紡織印染等多種工藝后,不同纖維的損失量不完全相同。另外,從市場檢測抽查來看,其纖維含量也是指銷售的成品。
(2)纖維含量的標識方法在不同的行業有不同表示:毛紡行業是結合公定回潮率計算纖維含量的;棉紡行業是按纖維干重測定纖維含量的。此外,對于羊絨、羊毛,棉與麻等同性質的混紡產品,是采用顯微鏡測定含量的,其結果為非干重非公定回潮率含量。為防止超過允差,客戶在委托檢測及制作吊牌時要留意表示纖維含量的條件。
(3)兩種或兩種以上纖維混紡、交織產品的纖維含量的標識方法有二種:一是按纖維含量遞減的順序列出;二是天然纖維在前(按絨(山羊絨、駱駝絨)、羊毛、兔毛、絲(桑蠶絲、柞蠶絲)、麻(亞麻、苧麻、黃麻、大麻)、棉),化學纖維在后(按滌綸、錦綸、腈綸、粘膠、氨綸、丙綸、銅氨、醋酯)。下述二種標法均可,例: (I)粘纖 30% (II) 羊毛 25% 羊毛 25% 兔毛 10% 錦綸 20% 滌綸 15% 滌綸 15% 錦綸 20% 兔毛 10% 粘纖 30%
(4)有關纖維含量的允差范圍,一般控制為:在±1.5%范圍內屬正常,大于±5%屬超限。在1.5%~5.0%之間,是否超限要看產品原料、具體品種而定,可參見FZ/T01053-1998《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 |